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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景山一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依法处罚

时间:2025-05-24 11:17:00

近日,新古城派出所在辖区古城村中街10号院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,发现承租人在房内非法储存化学品,且房屋出租人未对承租人进行登记。因房屋出租人丛某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,造成出租房屋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隐患。公安机关依法责令丛某限期整改,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。

法律依据:
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(一)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、治安、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。

民警提示:

广大房屋出租人在将房屋出租的同时,需要履行登记承租人信息、签订治安责任书、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。因房主疏忽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的,公安机关将会依法进行处罚。

来源:北京号

作者: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